为了进一步明确运动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的申请、批准和训练管理,近日,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发布文件《运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运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 1 目的和依据 为了进一步明确运动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的申请、批准和训练管理,根据《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以下简称CCAR-61部)和《关于滑翔机、自由气球等几类航空器驾驶员执照训练和运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2]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咨询通告。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61部规章申请和持有运动驾驶员执照的驾驶员以及实施运动教员等级训练的培训机构。 3 运动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的申请 3.1 运动驾驶员执照的申请应满足CCAR-61部第61.113条的资格要求,其中航空知识和飞行训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
掌握CCAR-61部第61.115条所要求的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并由提供训练或者评审其自学情况的授权教员在其云执照上签字。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应当证明该申请人已掌握相应航空器等级的航空知识;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应当证明该申请人可以参加规定的理论考试,并在运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前24个日历月内通过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理论考试大纲和相关要求参见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AC-61-09); 3.1.2
对于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的申请人,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CCAR-61部第61.117条针对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满足CCAR-61部第61.119条飞行经历要求,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按照相应实践考试标准对其进行评估。对于评估合格的,由授权教员在其云执照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已掌握相应航空器等级的飞行技能;对于评估不合格的,由授权教员对其进行相应的飞行训练后,重新安排评估。授权教员实施评估期间,不得对申请人的操作进行提醒或教学。实践考试标准参见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AC-61-10); 3.1.3
对于滑翔机、自由气球或者小型飞艇等级的申请人,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在其云执照上签字,证明该申请人已做好相应准备,可以参加规定的实践考试。实践考试标准参见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AC-61-10)。 3.2 运动教员等级的申请人应满足CCAR-61部第61.203条资格要求,其中航空知识和飞行训练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完成由授权教员或经批准的训练机构实施的满足CCAR-61部第61.205条要求的教学原理训练(飞行教员申请在其执照上增加其他运动教员等级的除外); 3.2.2 在运动教员等级实践考试前24个日历月内通过了相应航空器类别的运动驾驶员执照理论考试; 3.2.3
接受并记录了授权教员提供的CCAR-61部第61.207条针对航空器等级的地面和飞行训练,并通过相应的实践考试。实践考试标准参见咨询通告《民用航空器驾驶员执照实践考试标准》(AC-61-10)。 3.3
符合本条3.1款或3.2款的申请人,通过云执照“执照申请”模块申请相应运动类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无飞行经历申请人,通过运动教员在教员本人云执照上为其申请档案号和电子飞行经历记录本。运动教员应核实申请人相关信息真实准确。云执照可从以下网址下载:ttp://pilot.caac.gov.cn。 3.4
对于初级飞机和自转旋翼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上带有‘禁止转场飞行”签注的持有人,不得在转场飞行中担任机长,也不得申请相应类别和级别等级的运动教员等级。如要取消此限制,需满足CCAR-61部第61.119条关于转场训练的飞行经历要求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评估合格(取消“禁止转场飞行”限制评估工作单见附件一)。 3.5
运动驾驶员执照上带有“禁止夜间飞行”签注的持有人,在完成本咨询通告第3条3.2款的训练和考试并在其驾驶员执照上获得运动教员等级签注后,可以行使相应的运动教员权利,但应遵守“禁止夜间飞行”限制的要求。如要取消此限制,对于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需满足CCAR-61部第61.119条关于夜间训练的飞行经历要求并由提供训练的授权教员评估合格;对于运动教员等级持有人,需满足CCAR-61部第61.119条关于夜间训练的飞行经历要求并经考试员考试合格(取消“禁止夜间飞行”限制评估/实践考试工作单见附件二)。 4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载客和取酬的限制 4.1
根据CCAR-61部第61.120条的相关规定,任何人不得驾驶初级类航空器为取得报酬或租金而进行商业性载客飞行;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不得从事商业航空运输;如滑翔机载运乘客,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取得滑翔机类别等级后,应当再建立不少于10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 4.2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拟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获取酬金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需满足CCAR-61部第61.120条的相关要求,具有不少于35小时的飞行经历时间,其中20小时作为本类别和级别(如适用)航空器驾驶员的飞行经历时间。上述飞行经历时间是指获取执照后的机长经历时间。 4.3
根据CCAR-61部第61.120条的相关规定,初级飞机类.别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在最大起飞重量不大于1200千克且旅客座位数不大于4个座位(含驾驶员座位)的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但不得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也不得为获取酬金在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 4.4
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以取酬为目的在经营性运行的航空器上担任机长,或为获取酬金在航空器上担任机长,应按照CCAR-61部第61.59条要求在前12个日历月完成熟练检查。对于通过熟练检查的驾驶员,在其执照记录栏中签注。对于初级飞机和自转旋翼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本条要求的熟练检查应由相应等级的授权教员或者考试员实施。 5 外籍执照的确认和转换 根据CCAR-61部第61.93条的相关规定,持有其它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或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含有初级飞机、自转旋翼机、滑翔机、自由气球或小型飞艇等级的驾驶员,满足下列条件的,通过理论考试后可申请相应等级的运动驾驶员执照: 5.1 颁发当局的相关规定经过对比研究,等同或不低于我国要求。 5.2
如果执照由所在地民航局颁发,该执照换发前应当通过民航局飞标司的执照确认;如果由所在地驾驶员协会或相关机构.颁发,该执照换发前应通过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的执照确认。. 5.3
对于持有飞行教员等级或执照的人员,经执照确认后,培训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并补充包括法规差异和运行环境差异在内的地面训练和相应的飞行训练,完成所要求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后,可申请领发相应类别运动教员等级。 6 飞机类别驾驶员执照行使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权利 6.1
根据CCAR-61部第61.27条、第61.120条和第61.137条的相关规定,仅具有私用权利的飞机类别驾驶员执照的持有人,可以行使初级飞机相应级别运动驾驶员的权利,但不得在以取酬为目的商业运行的初级飞机上担任机长,也不得为获取酬金在初级飞机上担任机长;如果其拟取消此限制,应申请并获得运动驾驶员权利,同时满足本咨询通告第4条的相关要求。 6.2
根据CCAR-61部第61.27条和第61.203条的相关规定,具有飞机类别商用驾驶员执照、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MPL)和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可以行使初级飞机相应级别运动驾驶员的权利;在完成本咨询通告第3条3.2款的训练和考试并在其驾驶员执照上获得运动教员等级签注后,也可以行使运动教员的权利。 6.3
根据CCAR-61部第61.27条和第61.211条的相关规.定,飞机类别基础教员等级和仪表教员等级持有人,可以行使初级飞机运动教员权利;飞机类别型别教员等级持有人,在完成本咨询通告第3条3.2款3.2.2项和3.2.3项的训练和考试并在其驾驶员执照上获得初级飞机运动教员等级签注后,可以行使相应的运动教员权利。 7 训练的审定和监管 7.1
根据CCAR-61部第61.247条的相关规定,对于在申请运动类执照或等级过程中,提供虛假飞行经历、理论知识和飞行技能评估证明的申请人或授权教员,局方将按照CCAR-61部相应规定进行处罚,并按照《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将其失信行为信息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 7.2根据《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部)第91.703条的相关规定,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或等级(运动教员等级除外)飞行训练的培训机构无需按照CCAR-91部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的运行合格申请要求进行申请。 7.3根据CCAR-91部第91.703条的相关规定,对于申请从事运动教员等级飞行训练的培训机构,其运行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应按照CCAR-91部规章的相关要求,应对其实施商业非运输营运人一般商业飞行的运行合格审定。通过审定的,可以向其,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7.4根据民航发[2012]33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已通过一般商业飞行运行合格审定的培训机构,可由体育总局航管中心按照CCAR-61部相关要求对其训练大纲进行评审,包括航空器、教员资质及能力是否满足训练要求等。通过评审的,体育总局航管中心的评审负责人应将其相应的训练资质列入CCAR-91部运行规范I部分并签字认可。 7.5根据民航发[2012]3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通过7.3和7.4款运行合格审定和训练资格评审的培训机构,即具有相应的训练.资格。地区管理局和体育总局航管中心应根据年度监察大纲对已获得训练资格的培训机构分别实施运行安全状况和训练质量及资格保持的年度监察。 8 修订和废止 8.1 修订记录 本次修订依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7号),取消了初级飞机或者自转旋翼机等级运动驾驶员执照的理论考试和实践考试要求;增加了初级飞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持有人在单发飞机上担任机长的限制;取消了外籍运动驾驶员执照转换的实践考试要求;取消了实施运动驾驶员执照和等级(运动教员等级除外)飞行训练的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要求;增加了附件初级飞机和自转旋翼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取消“禁止转场飞行”限制评估工作单;增加了附件初级飞机和自转旋翼机类别运动驾驶员执照和运动教员等级取消“禁止夜间飞行”限制评估/实践考试工作单。 8.2 废止 本咨询通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AC-61-FS-2015-21《运动驾驶员执照有关问题的说明》(2015年5月5日发布)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