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公司,民航大学,民航干院,航科院,民航二所,适航审定中心,中航工业集团,中国商飞公司,中国航发公司,各通航设计制造企事业单位,通航各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民航局关于大力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的要求、创造良好的通用航空发展环境,本着“放管结合,以放为主”的原则,充分体现航空产品设计、生产、运营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在对现有适航审定政策进行评估、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现对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予以修改,同时发布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具体如下: 一、轻型运动类航空器定义 轻型运动类航空器是指符合下述定义的轻型运动飞机(固定翼)、滑翔机、自转旋翼机、轻型运动直升机或者轻于空气的航空器: 1. 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下列条件之一: (1) 700公斤(1540磅)的不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 750公斤(1650磅)的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 2.
轻型运动直升机,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90节校正空速。除轻型运动直升机外的其他航空器,在海平面标准大气条件下,最大连续功率状态下最大平飞空速(VH)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3. 对于无动力滑翔机,不可超越速度(VNE)不超过120节校正空速。 4. 在最大审定起飞重量和最临界的重心位置,并不使用增升装置的条件下,航空器最大失速速度或者最小定常飞行速度(VS1)不超过49节校正空速。 5. 包括飞行员在内的最大座位数不超过2座。 6. 如果具有座舱,座舱为非增压座舱。 7. 对于动力航空器,发动机为电动发动机或单台活塞式发动机。 8. 对于除动力滑翔机外的动力航空器,螺旋桨为定距螺旋桨或者地面可调桨距螺旋桨。 9. 对于动力滑翔机,螺旋桨为定距螺旋桨或者可顺桨的螺旋桨。 10. 对于自转旋翼机,旋翼系统为定距、半铰接、跷跷板式、两片桨叶旋翼系统。 11. 对于除滑翔机或者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之外的航空器,装有固定起落架。 12. 对于用于水上运行的航空器,如装有起落架,起落架为固定或可收放起落架;对于此类航空器,底部结构也可为船体结构或软式浮筒。 13. 对于滑翔机,装有固定或可收放起落架。 二、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 《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具体见本文附件,在轻型运动直升机型号合格审定时,该技术标准作为局方可接受的一种审定标准。 对于该技术标准中未能涵盖的如水上运行构型所需的设备和水载荷等审定要求,申请人可与审查组讨论确定后用问题纪要和专用条件等形式补充到审定基础中。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内容如存在与其他政策文件的冲突,以本通知原则为准。 附件:轻型运动直升机技术标准.docx 民航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